律师姓名:马丽雅律师 电话号码:021 - 35350566 手机号码:13916809470 执业律所: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平盛大厦)1606室 |
现代社会中,家庭财产的结构及类型越来越复杂,可能涉及房产、债券、股权、基金、知识产权等等,涉及的法律有婚姻法、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等,财产越多越复杂,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越多。服务范围涵盖了婚前、婚内、离婚、继承等业务领域。 1.婚前纠纷法律服务:同居关系财产及子女抚养的咨询及法律服务;婚前登记法律咨询;婚前财产性质及归属咨询、婚前财产约定指导及未来家庭财产提早规划设计。 2.婚内纠纷法律服务:婚姻效力法律咨询;夫妻共有财产及其他调查;婚内财产约定指导及家庭理财规划;婚内财产纠纷指导及代理谈判。 3.离婚纠纷法律服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及分析;离婚时子女抚养关系归属及抚养费和探望权纠纷处理;离婚损害赔偿咨询及指导;离婚策略规划及谈判代理;离婚协议设计;后续财产分割处理;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抚养费及探望权实现纠纷代理。 4.涉外家事服务:个人家事法律顾问(为私人财产及涉及的企业财产提供法律咨询及规划服务)。 5.婚姻刑事服务: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6.继承服务:遗产提前规划、遗嘱设计、遗嘱见证及执行、遗产纠纷代理 一、离婚诉讼案件代理; 二、离婚子女抚养纠纷; 起草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 一、房屋买卖、铺面租赁、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一审、二审案件代理; 1. 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2. 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3. 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 4. 受聘请方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5. 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6. 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7. 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8. 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9. 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10. 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11. 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解决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的办法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准婚姻关系破裂,发生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消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解除准婚姻关系后的财产纠纷。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 1.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 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可为您代书或修改如下各类法律文书: 1、各类合同、协议,例如离婚协议、婚内协议、股权协议、转让协议、租赁协议、抵押合同、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等; 2、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起草和修改各类报案材料、情况反映材料等法律文书。 函指公私信件,公函,谈的是公务。而一般私函,谈的是个人私事。这是公函与一般私函的本质区别。公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而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项向特定对象进行告知的专业法律文书,因此发文主体和处理的事务是相区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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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事做好,将事业做大。受人之托,忠人之事。